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張胤妃 送達新北市○○區○○○○○00號信箱
被 告 賴妙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5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33、43、47、4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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