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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李章彩
被 告 趙昆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昆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昆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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