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856,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
原 告 友達數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送達地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號
被 告 乙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