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892,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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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劉進雄
被 告 夏富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土地坐落於臺南市安平區,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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