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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琨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俐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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