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蔡睿騰(原名蔡思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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