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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6號
原 告 呂文恭
被 告 桃園市永和市場自治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9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份裁定於112年8月2日寄存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埔子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頁)。
㈡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9月19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9-6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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