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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彭玉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鼎傑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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