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962,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唐心慧
被 告 范瀚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