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
原 告 林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香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8,0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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