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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郭明豪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複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天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宏勳
被 告 宜家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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