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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王志盛
被 告 歐容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0日依法辦理寄存送達而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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