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佩真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6,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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