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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林亞欣
被 上訴人 林鍾權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山資登字第096380號收件、於111年10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參酌系爭不動產同社區近年實價登錄房地交易價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坪,應核定為4,141,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善捷 142 4,492.69 100000分之273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房屋層數及主要用途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十四層 附屬建物 全部 1 54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3 鋼筋混凝土造、十四層、住家用 53.69 陽台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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