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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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