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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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