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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6號
原 告 游能政
洪鼎淇
朱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許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先位請求解除套繪管制,備位請求不能解除套繪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565,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訴訟標的價額為5,565,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5,143元,請於文到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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