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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能政
洪鼎淇
朱金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5,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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