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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45號
原 告 劉美娟
被 告 蘇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本件相關證據,經核確有須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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