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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7號
原 告 游東運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政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碩夫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提出被告蔡碩夫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原證2、3所示以「蔡土豆」、「服部」為暱稱之人發表之貼文內容,無法具體特定被告蔡碩夫之人別資料,原告亦未提供該名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致無從送達文書,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蔡碩夫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蔡碩夫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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