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廖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1頁第23至
24行
成立車牌號碼000-0
000電動車(下稱系
爭車輛)之買賣契
約
成立車牌號碼000-0
000電動車(下稱系
爭車輛)之買賣契
約
原判決第4頁第16至
18行
系爭車輛112年9月2
日至同年月7日、11
2年9月11日至同年
月14日、112年11月
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於長慶服務中心維
修時之電腦編程歷
史紀錄
系爭車輛112年9月2
日至同年月7日、11
2年9月11日至同年
月14日、112年11月
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於平鎮服務中心維
修時之電腦編程歷
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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