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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6號
原 告 王曉薇
被 告 郭廣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廣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廣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913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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