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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冠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盛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廖峻傑
莊婉君
陳政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冠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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