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樓、0 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穆信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穀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一內部編號9王歆雅(分1/16)應更正為王歆雅(公1/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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