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明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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