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范凱堯
黃阡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吳玉盛
吳承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8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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