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48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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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范凱堯
黃阡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吳玉盛

吳承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8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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