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605,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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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1,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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