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697,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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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夆勝
黃宥家
戴茺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唯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於上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上訴程式顯有欠缺。
查,上訴人戴茺銪、戴夆勝、黃宥家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8萬元、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1,50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提出已簽章之上訴狀,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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