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703,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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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王福安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王治國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陳庭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43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與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贈與契約,並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簡梅花,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2月19日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於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33頁);
及附表編號5、6所示建物最新一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27-29頁),經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59,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968元,扣除前已繳納57,430元,尚應補繳230,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45.75 51,946元/平方公尺 7,571,130元 (計算式:51,946元×145.75×1=7,571,1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45.8 51,943元/平方公尺 7,573,289元 (計算式:51,943元×145.8×1=7,573,28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45.88 51,939元/平方公尺 7,576,861元 (計算式:51,939元×145.88×1=7,576,86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51.7 51,936元/平方公尺 7,878,691元 (計算式:51,936元×151.7×1=7,878,69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桃園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分之1 183.2 419,100元 419,1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分之1 135.74 340,900元 340,900元 合計 31,359,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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