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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漩
上 訴 人 陳秉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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