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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鄭宇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鄭宇青與相對人即被告李素卿等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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