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郁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坤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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