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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曾寶燕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斌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150萬1268元【即擴張後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0950萬1268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即每月10萬元×12個月×10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萬7627元,扣除已納25萬3560元(即5000元+24萬8560元),尚不足157萬4067 元,茲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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