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被 上訴人 吳張合馨
林筱娉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8萬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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