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振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來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李凡妤
何信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