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212,202405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徐盈竹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330元(計算式:買賣價金5,162,730元+6,252,600元=11,415,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4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