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堯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經查,原告代位黃成堯請求分割訴外人黃哲富之遺產,應以黃成堯所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檢送之黃哲富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480萬86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9,03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92萬8,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編
號
種
類
請求分割之標的
遺產價額
(新臺幣/元)
黃成堯
應繼分
比例
價額( 新臺
幣,元以下四
捨五入)
房
屋
及
土
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土地
3,779,609
1/3
(3,779,609+
35,141+45,28
9+75,907+363
+145,229+1,4
72,300+21,89
0,300+438+2
5,898+27,587
+1,088,598+
4,548+22,00
0,000+9,000,
000+5,000,00
0+369,481+1,
566,936+45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35,141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45,28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75,907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36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45,229
桃園市○○區○○里○○○街00號14樓之2
1,472,300
加拿大7511Reeder Road,Richmond,B·C·V7A IC21,890,300
存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438
第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655+44,298+2
47,892+3,17
6,566+581,36
2+197,860,00
0+44,656,663
+780,000+65,
699+7,836)×
1/3=104,800,
865
款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6·2人民幣)25,898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28美元)27,587
兆豐銀行#00000000000
1,088,598
平鎮高雙郵局#0000000-0000000
4,548
債
權
黃完妹-現金
22,000,000
黃繹卉-現金
9,000,000
黃繹卉-現金
5,000,000
黃繹卉-黃金7兩
369,481
應收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桃園平鎮區中庸段
278地號土地分配款
1,566,936
投
資
國泰世華銀行-瑞士信貸步階CNY2
454,655
其
他
108.11.28現金提領-兆豐銀行#0000000000044,298
國泰人壽-萬代福211#0000000000(被保險人黃成堯)
247,892
富邦人壽-美利大額外幣利率變動型#0000000000保價金
3,176,566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額分紅終身
#000000000(被保險人張碧真)
581,362
購置海外資產-柬埔寨6,500,000美元
197,860,000
購置海外資產-柬埔寨1,467,038·85美元
44,656,663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黃繹卉)-車號000-0000賓士汽車E200
780,000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0000000
0醫療保險金+保單紅利
65,699
南山人壽-保本終身增額#000000000保單紅利
7,836
(續上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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