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40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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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戴美雁

被 告 黃淑珍
黃水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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