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 告 巨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鈞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24,01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24)≒11,524,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46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2,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112,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一併補正下列事項:㈠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調取本案聲請分割之地號土地完整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應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及地籍圖謄本。
㈡本案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