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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林期福
林德昌
楊光烈
楊鳳麟
林信道
林玉勤(林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娟(林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杏(林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維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9萬3,665元(10,700元×2,905.95平方公尺〈地政機關測量被告所有之水泥地、建築物、花圃及水池之總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6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8萬3,566元,尚應補繳20萬2,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3年5月17日以前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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