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鐘享陸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梁聰明
陳秉鈞
時繼明
楊茂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李明智
羅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55,000元為被告羅永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羅永杰如以新臺幣1,668,4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羅永杰如以新臺幣1,668,4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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