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喬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2,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728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42,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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