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被 告 陳美純
陳黃秀美(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南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安(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陳能獅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死亡,須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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