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合興精密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聖中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蔡信雄
林秋龍
郭振輝
尤奕升
余庭君
蔡興隆(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興宏(蔡阿枝之繼承人)
徐蔡秀鶴(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梅香(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梅桂(蔡阿枝之繼承人)
王新發律師(蔡梅芬之遺產管理人)
蔡梅芳(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梅郁(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安然(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輝煌(蔡阿枝之繼承人)
李慶同(蔡阿枝之繼承人)
李慶榮(蔡阿枝之繼承人)
李慶忠(蔡阿枝之繼承人)
林李彩雲(蔡阿枝之繼承人)
李彩娥(蔡阿枝之繼承人)
莊文雄(蔡阿枝之繼承人)
莊文仲(蔡阿枝之繼承人)
莊文修(蔡阿枝之繼承人)
莊淑華(蔡阿枝之繼承人)
莊淑芬(蔡阿枝之繼承人)
羅蔡玉淨(蔡阿枝之繼承人)
陳蔡鳳美(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淑娥(蔡阿枝之繼承人)
蔡淑美(蔡阿枝之繼承人)
姜蔡淑貞(蔡阿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羅蔡玉淨之戶籍地址於民國113年4月3日變更,致前次開庭通知未能如期送達,為保障其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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