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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
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翁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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