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朱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志雄之繼承人,因遺失林志雄所遺留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8日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林志雄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
其後該等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3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8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證券掛失通知函、林志雄暨全體繼承人之現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林志雄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2 林志雄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26229-1 1 300 3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20 4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80 5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35 6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70 7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30 8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3 9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34 10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57 11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73 12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98 13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37 14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405 15 林志雄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74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