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04,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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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楊金蘭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聲請裁定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112年度除字第3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編號5所示股票之股票號碼誤繕為「87-NX-000000-0」,實應為「87-NX-000000-0」,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三、經查,本件宣告除權判決之聲請,乃「請求判決附表所列股票無效」(見本院卷第8頁),聲請人並以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裁定之股票附表為附表,其中編號5所示股票之股票號碼,就是「87-NX-000000-0」(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按此聲請作成原判決,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求為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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