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3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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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古家澄


代 理 人 古睿騏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游聖軒 無 107年12月19日 未記載 20萬元 CH34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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