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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徐復華(即徐國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徐復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復華(即徐國寅之繼承人)」。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除字第346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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