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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本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088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張宛如 107年1月3日 107年6月1日 115,000元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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